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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35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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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356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即受 刑 人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 決罪刑確定,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,應執行有 期徒刑玖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等罪,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聲請人以其犯罪 時間,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施用第一級毒 品等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 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0條第2 項、第9 條、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 款、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 前段、第2 項、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 26  日          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君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附表:受刑人甲○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┌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 │ 1 │ 2 │ 3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罪名 │ 施用第一級毒品 │ 施用第二級毒品 │ 連續搶奪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宣告刑 │ 有期徒刑7月 │ 有期徒刑3月 │ 有期徒刑1年  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94年6月2日22時許 │ 94年6月2日某時 │94年5月1日14時30分│ │犯罪日期 │ │ │許、94年5月27日13 │ │ │ │ │時10分許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偵查(自訴)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│ │機關年度案號│察署93年度核退偵字│察署93年度核退偵字│察署94年度偵字第 │ │ │第1423號 │第1423號 │9728號 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法院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最 後│案號│94年度訴字第1610號│94年度訴字第1610號│94年度訴字第1935號│ │事實審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判決│ 94年8月25日 │ 94年8月25日 │ 95年4月7日 │ │ │日期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法院│ 同上 │ 同上 │ 同上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確 定│案號│ 同上 │ 同上 │ 同上 │ │判 決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判決│ 94年9月22日 │ 94年9月22日 │ 95年6月13日 │ │ │確定│ │ │ │ │ │日期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┴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所犯法條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│ 刑法第325條第1項 │ │ │10條第1項 │10條第2項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於中華民國│ 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 同左 │ 同左 │ │九十六年罪犯│ │ │ │ │減刑條例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後刑期 │ 有期徒刑3月15日 │ 有期徒刑1月15日 │ 有期徒刑6月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備註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277號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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