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7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358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358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
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65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,致人受傷而逃逸罪,減為有
期徒刑肆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9 月11日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
肇事,致人受傷而逃逸罪,經本院以96年度交訴字第17號(
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6615 號
)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
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諭知如易科
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
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
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嘉川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聖儒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