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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7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36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3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 減刑(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六五三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服用酒類,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,減 為拘役壹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犯服用酒類,不 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,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六月 二十九日以九十六年度交簡字第八○六號(偵查案號: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八七五四號)刑事簡 易判決判處拘役三十日,並於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確定在 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 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併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並依原判決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 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,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刑法 施行法第一條之一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 9  月  17 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吳冠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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