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362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362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犯過失傷害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
減刑(96年度聲減字665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過失傷害罪,減為拘役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
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5年11月3 日犯過失傷害罪,經本院
以96年度交簡字第893 號(原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
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958號),判處拘役二十日,如易科罰
金,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
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
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,刑法第四十
一條第一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李幼妃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
書記官 黃頌棻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