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1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36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3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 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656號)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,辦理營利事業 登記者,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罪,減為拘役貳拾玖日, 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自民國96年1 月4 日起至96年1 月11日( 聲請書僅載96年1 月11日)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 ,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139號(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330號),判處拘役59日,如易科 罰金,以新臺幣1,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 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 刑,並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 條諭知易科罰金折 算標準。 二、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並援引原判決時所應適 用之法律,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 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 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