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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7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36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3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(96年度聲減字第666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罪 ,減為拘役貳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犯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,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罪,經本院以九十 六年度簡字第四一○一號(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七四四三號),判處拘役五十日,如 易科罰金,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 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 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之聲請,經核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依中 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 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法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、廢止前同條例第二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胡堅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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