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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4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36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3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犯過失致死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 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66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,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 所列之罪,經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。經查其所犯附表之罪,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 前,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 規定相符,均應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、第10條第2 項之規 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其應執行之刑等語等語。 二、經本院審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 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0條第2項 ,刑法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曾正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 )。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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