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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47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4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 聲請人聲請減刑(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八0二號)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,減為有期徒刑伍月,如易科罰金 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犯施用第一級 毒品罪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二三七號(偵查案號 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八八二號 )判處有期徒刑十月,並於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確定在案 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所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此 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足 據,經本院審核無誤,應予准許。 二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 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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