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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1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48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4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 3樓 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五三四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業務過失致重傷罪,減為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 ,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二日犯業務過失致 重傷罪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交易字第一一二號(偵查案號 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五八七號), 判處有期徒刑六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 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 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。 二、本件聲請,有上開案號刑事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至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仍照原判決宣告標準為之,附此敘明。 三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 第八條第一項,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廢止前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,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 新臺幣條例第二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美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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