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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48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4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96年度聲減字第653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侵占遺失物罪,減為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元,如易服 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7 月間某日犯刑法第337 條之 侵占遺失物罪,經本院於96年6 月22日以96年度簡字第3488 號判決(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 第1288號),判處罰金新臺幣5 千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 幣1 千元折算1 日,96年7 月20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 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 條例所列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 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復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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