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484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484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度聲減字第653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侵占遺失物罪,減為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元,如易服
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7 月間某日犯刑法第337 條之
侵占遺失物罪,經本院於96年6 月22日以96年度簡字第3488
號判決(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
第1288號),判處罰金新臺幣5 千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
幣1 千元折算1 日,96年7 月20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
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
條例所列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 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復生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
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秀慧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