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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0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48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4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53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他人,減為有期 徒刑叁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88年11月26日(聲請書誤載為88年 11月某日,應予更正)犯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,足以生損害 於他人罪,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86 號(偵查案號: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850 號)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6 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。茲 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 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之聲請,經核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依中 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前段,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1 條前段、廢止前同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許必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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