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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48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4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)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53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竊盜罪,減為拘役拾玖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;又犯竊盜罪,減為拘役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應執行拘役貳拾玖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,經判處如附表 所列之刑(附表所示第二欄之確定判決日期應更正為「九十 六年七月十九日」)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 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所犯附表所示之罪 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之聲請,經核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 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 第一項、第十條、第十二條,刑法第五十一條第六款、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刑事第七庭 法  官 胡堅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 記 官 梁宜庭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2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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