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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0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48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4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,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53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服用酒類,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,減 為拘役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4年3 月22日犯服用酒類,不能安 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,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42 6 號(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速偵字第 5135號)判決判處拘役20日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300 元折 算1 日,復經本院合議庭以96年度交簡上字第97號判決上訴 駁回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 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之聲請,經核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依中 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前段,廢止前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 記 官 林進煌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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