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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1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49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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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4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  告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(96年度聲減字第654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交付罪,應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5年11月間某日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,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4133號(原偵查 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061、9657號 ),判處有期徒刑5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1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在96年4月24日以前 ,所犯上開之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(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)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並援引原判決時所應適用之法律 ,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 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 第1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煥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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