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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1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49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4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乙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名譽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47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乙○○所犯公然侮辱罪,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如易服勞 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乙○○因於民國95年10月22日犯公然侮辱罪,經本 院以96年度簡字第2298號(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察署96年度偵字第5392號,聲請書誤載為「95」年度偵字第 「26936 」號),判處罰金新臺幣三千元確定在案。茲檢察 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為刑法 第309 條第1 項之罪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2條第3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甲○○ 吳 詩 琳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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