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51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5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 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751號)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,應執行有 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 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,經如附 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 犯罪時間,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上開數罪 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及定應執行刑,併諭知易 科罰金折算標準。 二、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並援引原判決時所應適 用之法律,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 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、 第10條第2 項、第12條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、第51條第 5 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汪怡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30  日 受刑人【甲○○】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┌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 號│ 一 │ 二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罪 名│妨害自由 │竊盜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宣 告 刑│有期徒刑4月,如易科罰 │有期徒刑3月,如易科罰 │ │ │金,以300元折算1日 │金,以300元折算1日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所犯法條│刑法第304條第1項 │刑法第320條第1項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犯罪日期│93年6月16日 │93年6月16日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偵查機關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│ │及案號 │93年度偵字第10094號 │93年度偵字第10094號 │ ├─┬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最│法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 │後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事│案號│93年度訴字第1460號 │93年度訴字第1460號 │ │實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審│判決│95年6月23日 │95年6月23日 │ │ │日期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法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 │確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定│案號│93年度訴字第1460號 │93年度訴字第1460號 │ │判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決│確定│95年9月28日 │95年9月28日 │ │ │日期│ │ │ ├─┴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於中華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 │民國九十│ │ │ │六年罪犯│ │ │ │減刑條例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後宣│有期徒刑2月,如易科罰 │有期徒刑1月又15日,如 │ │告刑 │金,以300元折算1日 │科罰金,以300元折算1日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附註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