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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9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52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5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 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81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 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,與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 ,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本院 判決如附表所列之刑,其中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,並經本院 以96年度聲減字第1365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3 月又15日, 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,均確定在案。茲檢 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編號 二之罪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與編號一所示已 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、第10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、第2 項、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 白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受刑人甲○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編 號 │ 一 │ 二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罪 名 │施用第一級毒品 │施用第二級毒品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宣 告 刑 │有期徒刑柒月。 │有期徒刑參月,如│ │ │ │易科罰金,以新臺│ │ │ │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│ │ │ │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所 犯 法 條 │毒品危害防制第10│毒品危害防制第10│ │ │條第1項 │條第2項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犯 罪 日 期 │95年10月9日下午 │96年2月26日下午 │ │ │某時 │二時五十分許為警│ │ │ │查獲採尿前九十六│ │ │ │小時內某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偵查機關及案號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│ │ │檢察署95年度毒偵│檢察署96年度毒偵│ │ │字第6856號 │字第1836號 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法 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最 後│案 號│95年度訴字第3739│96年度簡字第4097│ │ │ │號 │號 │ │事實審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判 決│96年3月15日 │96年6月29日 │ │ │日 期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法 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判 決│案 號│95年度訴字第3739│96年度簡字第4097│ │ │ │號 │號 │ │確 定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判決確│96年4月25日 │96年8月6日 │ │ │定日期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┴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於中華民國九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 │十六年罪犯減刑│ │ │ │條例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後宣告刑 │有期徒刑參月又拾│有期徒刑壹月又拾│ │ │伍日,如易科罰金│伍日,如易科罰金│ │ │,以新臺幣壹仟元│,以新臺幣壹仟元│ │ │折算壹日。 │折算壹日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備 註 │前經本院96年度聲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│ │ │減字第1365號減刑│檢察署96年度執字│ │ │,臺灣板橋地方法│第8454號 │ │ │院檢察署96年度執│ │ │ │減更字第666 號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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