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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9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52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5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犯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96年度聲減字第681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詐欺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查受刑人甲○○於95年11月6 日犯詐欺罪, 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2512號(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7814 號)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在案。經查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詐欺 罪,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 定相符,請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聲請裁定減刑(聲請書另 贅載「並依同條例第9 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」)等語 。 二、查受刑人甲○○犯詐欺之罪,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簡 字第2512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,並經確定在案,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判決書在卷可稽,故檢察官聲請之 減刑,本院認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 三、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侯志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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