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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9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53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5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被  告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犯賭博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(96年度聲減字第667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罪,減為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元 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(下同)96年3 月19日犯在公共場 所賭博財物罪,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231號(偵查案號: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682號),判處罰金 新臺幣5,000 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1,000 元折算1 日 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 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2條第3 項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白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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