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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0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54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5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贓物案件,經判決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併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(96年度聲減字第6797號)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收受贓物罪,減為拘役壹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(下同)95年8 月間至同年10月16日 間之某日,所犯刑法第349 條第1 項之收受贓物罪,經本院 於96年5 月22日以96年度簡字第2923號(偵查案號:96年度 偵字第6421號),判處拘役30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 1,000 元折算1 日,96年7 月9 日確定在案。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犯罪時間,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上開罪 名,合於減刑,聲請減刑及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二、本院審核無誤,應予准許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,中華 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 1 項,刑法第42條第3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刑事第5 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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