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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55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5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,已經 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785號)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,減為有期徒 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2年5 月21日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 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,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3188號簡易 判決(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91 42號),判處有期徒刑6 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3 百元即 新臺幣9 百元折算1 日(聲請書僅載有期徒刑6 月,應予更 正),於96年5 月14日確定在案,且尚未執行,此有上開判 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稽。茲檢 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 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 第8 條第1 項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6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紹明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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