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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56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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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5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  告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96年度聲減字677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,減為 拘役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11月22日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 通危險罪,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749 號(原偵查案號: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撤緩偵字第83號),判處拘 役三十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 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 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 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,刑法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李幼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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