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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57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5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檢察官聲請減 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77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○所犯竊盜罪,減為拘役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台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○因於民國95年10月7 日犯竊盜罪,經本院 於96年1 月22日以95年度簡字第7119號判處拘役10日,如易 科罰金,以新台幣1 千元折算1 日,並於96年3 月29日確定 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 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信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昭綾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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