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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0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57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5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 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所犯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,而 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,減為拘役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因於95年10月1 日至96年1 月30日,犯未依電 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,而經營電子遊 戲場業罪,經本院於96年4 月23日以96年度簡字第2137號( 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724號) 判處拘役20日,業於96年5 月22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 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 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 日          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君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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