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578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578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犯賭博罪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度聲減字第652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賭博罪,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如易服勞役,
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6年1月31日違犯賭博罪,經本院於
96年4月30日以96年度簡字第2543號(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
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141號),判處罰金新臺幣3
千元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
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
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,刑法第42條第3項,刑法施行
法第1條之1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恆寬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
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張惠芳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