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580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580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犯傷害罪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度聲減字第652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傷害罪,減為拘役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
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5年9 月30日犯傷害罪
,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7877號(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
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6740 號),判決判處拘役10日確
定在案。因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核與中華民國
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,依同條例
第8 條第1 項之規定,聲請裁定減刑,並依同條例第9 條之
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
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 兆 光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
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曹 秋 冬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