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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586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586號 聲 請 人 即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犯竊盜罪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(92年度訴 字第145 號),聲請人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連續竊盜罪,減為有期徒刑柒月。 理 由 一、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1年5 月21日至同年11月 21 日 ,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,經本院以92年度訴 字第145 號(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 字第20306 、22433 、22470 號)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 定在案。 二、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 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坤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林壯隆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2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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