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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9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60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6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應執行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83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1 、2 所示之罪,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 ,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,經判處如附表 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中華民國 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上開2 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 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0條第1 項, 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、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前段、第51條 第5 款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曾淑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林伯文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附表:受刑人甲○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編 號 │ 1 │ 2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罪 名 │幫助詐欺取財 │竊盜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宣 告 刑 │有期徒刑4 月,如易科罰金│有期徒刑3 月,如易科罰金│ │ │,以銀元3百元折算1日 │,以銀元3百元折算1日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所 犯 法 條 │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、第│刑法第320條第1項 │ │ │339 條第1 項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犯 罪 日 期 │民國95年5 月10日起至同年│民國95年3月23日 │ │ │月22日 │ 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偵及 │機 關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│ │查案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年號 │案 號 │95年度偵字第5719號 │95年度偵字第7662號 │ │度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最 │法 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 │ 後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事 │案 號 │95年度簡上字第845號 │95年度簡上字第514號 │ │ 實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審 │判決日期│96年2月27日 │95年10月19日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確 │法 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 │ 定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判 │案 號 │95年度簡上字第845號 │95年度簡上字第514號 │ │ 決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確定日期│96年2月27日 │95年10月19日 │ ├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於中華民國九十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 │六年罪犯減刑條例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後刑期 │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│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│ │ │,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折│ │ │ │算壹日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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