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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1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60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6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(96年度聲減字第684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竊盜罪,減為拘役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3 月14日犯竊盜 案件,經本院於96年4 月30日以96年度簡字第1973號(偵查 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611 號)刑 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20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,000 元 折算壹日,並於96年6 月4 日確定在案。茲因上開犯罪時間 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 刑,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。 二、經本院審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 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 第9 條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林 淑 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金 良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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