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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62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6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 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88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,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,如 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二日犯施用第一 級毒品罪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六八號(偵查案號: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七七八八號) ,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 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之聲請,經核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依中 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 第一項,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胡堅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 記 官 梁宜庭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2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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