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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62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6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 聲請人聲請減刑(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882 號)並定應執行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,減為有期徒 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,又所 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 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;應執行有期徒 刑貳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經本院分 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(偵查(自訴)機關年度及案號均應 更正為「板橋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418 號、第601 號」), 並確定在案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判決書在 卷可稽,故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,本院認 為正當,應予准許,並定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、第10條第2 項,刑法第51條第5 款、第 41 條 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屏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0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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