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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63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6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犯妨害公務等罪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 減刑暨定應執行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87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2、3所示之罪,均減為如附表編號2、3所 示之刑。所犯如附表編號1、2、3所示之罪減刑後所處之刑,應 執行拘役伍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3 所列日期所犯妨害 公務等罪,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3 所列之宣告刑確定 在案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其如附表編號2、3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 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聲請就所 犯如附表編號1、2、3之罪減刑後所處之刑(附表編號1之罪 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減字第1106號裁定減刑為 拘役15日),定其應執行刑等語。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 。 三、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 項、第9條、第10條第2項、刑法第51條第6款,裁定如主文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坤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林壯隆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2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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