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631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631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罪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
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93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服用酒類,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,減
為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
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6年3月19日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
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,經本院於96年5月31日以96年度
交簡字第498號(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
度速偵字第629號),判處罰金新臺幣5 萬元確定在案。茲
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
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,刑法第42條第3項,刑法施
行法第1條之1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恆寬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
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張惠芳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