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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63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6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誣告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(96年度聲減字第692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連續未指定犯人誣告罪,減為拘役貳拾日,如易科罰 金,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3年11月30日至93年12月10日犯連續 未指定犯人誣告罪,經本院於95年4 月17日以95年度易字第 337 號判決(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 字第19728 號),判處拘役40日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3 百 元折算1 日,緩刑2 年,95年5 月15日確定,嗣經本院於96 年6 月5 日以96年度撤緩字第82號撤銷緩刑確定在案。茲檢 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且經撤銷緩刑之宣 告,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減刑條件,聲請予 以減刑。 二、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並依原確定判決諭知之 標準,諭知減刑後刑期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。爰依中華民國 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復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 9 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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