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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7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64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6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913號)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一、二所示之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 、二所載,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。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三、四、五 、六所示之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三、四、五、六所載,應執 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,先後經 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,又其中附表編號一、二所示之罪所處 之刑,經本院以92年度聲字第23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 年8 月,附表編號三至六所示之罪所處之刑,經本院以92年 度聲字第232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5 月,均確定在案 。上開各罪所處之刑經接續執行後,於95年間假釋,嗣又於 96年間經撤銷假釋執行殘刑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 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,悉合於減刑條 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就附表編號一、二及附表編號三至六 部分,分別定其應執行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又按所犯為數罪併罰,其中之一 罪雖得易科罰金,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 果,於定執行刑時,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,不得易科罰 金合併執行(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 )。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、三、四、五所示之罪 ,雖分別經減刑為有期徒刑2 月、5 月、3 月又15日、5 月 ,然其分別與附表編號一、六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 ,故於定執行刑時,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。爰依中華民國 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 10條第2 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 款(修正前)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      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白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受刑人甲○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編 號 │ 一 │ 二 │ 三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罪 名 │連續轉讓第二級毒品│持有第二級毒品 │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宣 告 刑 │有期徒刑壹年陸月。│有期徒刑肆月,如易│有期徒刑拾月。 │ │ │ │科罰金,以參佰元折│ │ │ │ │算壹日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所 犯 法 條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│ │ │8條第2項 │11條第2項 │10條第1項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犯罪日期(民國│88年7月間至同年10 │88年10月22日 │90年5月12日至同年7│ │) │月22日 │ │月17日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偵查│機 關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│ │及案│ │察署 │察署 │察署 │ │號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案 號│88年度偵字第23798 │90年度偵字第13073 │90年度毒偵字第2987│ │ │ │號 │號 │號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最 │法 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 │後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事 │案 號│88年度訴字第2018號│90年度板簡字第1753│90年度訴字第1571號│ │ │ │ │號 │ │ │實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審 │判決日期│89年12月21日 │90年10月29日 │90年9月28日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確 │法 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 │定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判 │案 號│88年度訴字第2018號│90年度板簡字第1753│90年度訴字第1571號│ │決 │ │ │號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確定日期│90年3月22日 │90年12月17日 │90年10月25日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於九十六年罪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 │犯減刑條例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後刑期、褫│有期徒刑玖月。 │有期徒刑貳月。 │有期徒刑伍月。 │ │奪公權期間或罰│ │ │ │ │金額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附註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編 號 │ 四 │ 五 │ 六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罪 名 │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│連續轉讓第二級毒品│連續轉讓第一級毒品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宣 告 刑 │有期徒刑柒月。 │有期徒刑拾月。 │有期徒刑壹年陸月。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所 犯 法 條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│ │ │10條第2項 │8條第2項 │8條第1項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犯罪日期(民國│90年5月12日至同年7│90年6月間某日、同 │90年6月間某日、同 │ │) │月17日 │年7月10日、同年7月│年7月10日、同年7月│ │ │ │11日 │11日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偵查│機 關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│ │及案│ │察署 │察署 │察署 │ │號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案 號│90年度毒偵字第2987│90年度偵字第12173 │90年度偵字第12173 │ │ │ │號 │號 │號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最 │法 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 │後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事 │案 號│90年度訴字第1571號│91年度訴字第721號 │91年度訴字第721號 │ │實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審 │判決日期│90年9月28日 │91年10月31日 │91年10月31日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確 │法 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 │定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判 │案 號│90年度訴字第1571號│91年度訴字第721號 │91年度訴字第721號 │ │決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確定日期│90年10月25日 │91年12月26日 │91年12月26日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於九十六年罪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 │犯減刑條例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後刑期、褫│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│有期徒刑伍月。 │有期徒刑玖月。 │ │奪公權期間或罰│日。 │ │ │ │金額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附註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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