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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65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6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業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96年度聲減字第687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詐欺罪,減為拘役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參佰元折算 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2 月21日起至95年3 月6 日止 犯詐欺罪,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696號判處拘役20日,如 易科罰金,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;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前,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 罪犯減刑條例所列之減刑規定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 8 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2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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