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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65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6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犯行使偽造文書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 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六九0九號)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,應執行有 期徒刑壹年陸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行使偽造文書等罪,經判 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 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所犯行使偽造文書等罪, 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 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十條第二 項、第十二條,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李幼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受刑人甲○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┌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 │一 │二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罪名 │行使偽造文書(聲請書誤│行使偽造文書(聲請書誤│ │ │載為偽造文書) │載為偽造文書)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宣告刑 │有期徒刑一年八月 │有期徒刑一年六月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96年1月19日(聲請書誤 │96年3月6日 │ │犯罪日期 │載為96年1月9日)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偵查(自訴)│板橋地檢96年度偵字第 │板橋地檢96年度偵字第 │ │機關 │5576號 │5576號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年度案號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法院│板橋地院 │板橋地院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案號│96年度訴字第1084號 │96年度訴字第1084號 │ │最 後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事實審│判決│96年5月31日 │96年5月31日 │ │ │日期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法院│板橋地院 │板橋地院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確 定│案號│96年度訴字第1084號 │96年度訴字第1084號 │ │判 決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判決│96年8月21日 │96年8月21日 │ │ │確定│ │ │ │ │日期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┴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所犯法條 │刑法第159、211、216、 │刑法第159、211、216、 │ │ │339條 │339條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於中華民國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 │九十六年罪犯│ │ │ │減刑條例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刑期褫奪│有期徒刑十月 │有期徒刑九月 │ │公權期間或罰│ │ │ │金額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96年執字第9132號 │96年執字第9132號 │ │備註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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