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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67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6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並定應執行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97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一、二所示之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 ,應執行拘役叁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,經本院各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 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竊盜等罪,悉合於中華民國96年 罪犯減刑條例所列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。 二、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 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0條、刑 法第51條第6 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 9 月  29 日   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復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 9 月  29 日 受刑人甲○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編 號 │ 1 │ 2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罪 名 │竊盜 │竊盜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宣 告 刑 │拘役30日 │拘役40日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犯 罪 日 期 │96年2月3日 │96年2月13日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偵查(自訴)機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│同左 │ │關年度及案號 │度速偵字第432號 │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最│法 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同左 │ │ 後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事│案 號 │96年度簡字第1526號 │同左 │ │ 實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審│判決日期│96年6月21日 │同左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確│法 院 │同上 │同上 │ │ 定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判│案 號 │同上 │同上 │ │ 決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判 決 │96年7月16日 │96年7月16日 │ │ │確定日期│ │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所 犯 法 條 │刑法第320條 │刑法第320條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是否合於中華民│減刑: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減刑: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 │國96年罪犯減刑│ │ │ │條例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後刑期 │拘役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以新│拘役貳拾日,如易科罰金以新│ │ │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│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備 註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字第9591號:上開二拘役刑│ │ │經本院同一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拘役60日,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│ │ │1千元折算1日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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