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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67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6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檢察官聲請減 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97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,減為有期徒刑陸月,如易科罰金 ,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4 月14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,經本院於96年7 月13日以96年度訴字第2208號判處有期徒 刑1 年,並於96年8 月9 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 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 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信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4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昭綾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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