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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67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6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犯賭博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○所犯共同意圖營利,聚眾賭博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, 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○因於95年9月間至95年12月14日,犯共同 意圖營利,聚眾賭博罪,經本院於96年6月29日以96年度簡 字第1291號(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 字第108號)判處有期徒刑4月,業於96年8月24日確定在案 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 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 28   日          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君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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