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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67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6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犯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罪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 人聲請減刑(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九七七號)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業務過失傷害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,如易 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六日犯業務過失傷害罪 ,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以九十六年度交簡字第五 五五號(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 字第三0五六號),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 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 ,聲請予以減刑(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)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 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法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翠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江文彬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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