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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68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6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均經判決罪刑確定,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980號)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,應執 行有期徒刑叁月,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,均 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 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 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0條第2 項前 段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、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乙○○ 吳 詩 琳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附表: ┌─┬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┐ │編│ 罪 │ 宣 │所 犯│犯罪│偵查機│ 最 後 事 實 審 │ 確 定 判 決 │合中華│減刑│備 註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┼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┤民國九│ │ │ │ │ │ 告 │ │ │關及年│法│案 號│判決│法│案 號│確定│十六年│後之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┤ │ ├───┤ │罪犯減│ │ │ │號│ 名 │ 刑 │法 條│日期│度案號│院│年字號│日期│院│年字號│日期│刑條例│刑期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1│施用│有期│毒品危│95年│板橋地│板│95年度│96年│板│95年度│96年│第2 條│有期│ │ │ │第二│徒刑│害防制│08月│檢95年│橋│訴字第│02月│橋│訴字第│03月│第1 項│徒刑│ │ │ │級毒│四月│條例第│17日│毒偵字│地│3644號│12日│地│3644號│17日│第3 款│二月│ │ │ │品罪│,如│10條第│ │第5876│院│ │ │院│ │ │ │,如│ │ │ │ │易科│2 項 │ │號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易科│ │ │ │ │罰金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罰金│ │ │ │ │以新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以新│ │ │ │ │臺幣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臺幣│ │ │ │ │一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一千│ │ │ │ │元折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元折│ │ │ │ │算一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算一│ │ │ │ │日。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日。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2│持有│有期│毒品危│95年│板橋地│板│95年度│96年│板│95年度│96年│第2 條│有期│以上二│ │ │第一│徒刑│害防制│08月│檢95年│橋│訴字第│02月│橋│訴字第│03月│第1 項│徒刑│罪原已│ │ │級毒│三月│條例第│17日│毒偵字│地│3644號│12日│地│3644號│17日│第3 款│一月│定執行│ │ │品罪│,如│11條第│ │第5876│院│ │ │院│ │ │ │又十│刑六月│ │ │ │易科│1 項 │ │號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五日│。 │ │ │ │罰金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,如│ │ │ │ │以新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易科│ │ │ │ │臺幣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罰金│ │ │ │ │一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以新│ │ │ │ │元折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臺幣│ │ │ │ │算一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一千│ │ │ │ │日。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元折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算一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日。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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