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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69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6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96年度聲減字第685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犯傷害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 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4年8 月26日犯傷害罪,經本院以 95年度簡上字第475 號(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95年度偵字第5597號),判處有期徒刑5 月,如易科罰金 ,以銀元3 百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 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 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、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 曾淑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林伯文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8   月  28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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