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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71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7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96年度聲減字第700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,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罪,減為拘役貳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4 月20日犯重利罪,經本院96 年6 月29日以96年度簡字第4158號(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9562號)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 50日,並於96年8 月9 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 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 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 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邱景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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