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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71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7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○○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96年度聲減字第695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 ○○○○ ○○○○ 所犯竊盜罪,減為拘役貳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 ○○○○ ○○○○ 因於民國96年2 月12日犯竊盜罪, 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698號(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529號)判決判處拘役50日,如易科 罰金,以新臺幣1,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 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 刑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之聲請,經核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依中 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 記 官 林進煌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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