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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72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7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96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服用酒類,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,減 為罰金新臺幣叁萬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2 月15日犯服用酒類,不能安 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,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36 2 號(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 230 號),判處罰金新臺幣60,000元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 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 減刑。 二、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並依原確定裁判判決時 新舊法比較結果,有利於受刑人之法律即刑法第42條第3項 前段規定,定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。 三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 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2條第3 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 第1 項、第2 項後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佳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香君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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