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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72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7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聲減字第6962號)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,應執行有期 徒刑伍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,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 罪時間,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其所犯前開各罪 ,悉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之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並依各原確定裁判判決 時應適用之法律即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及第51條第5 款等 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三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 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、第10條第2 項,刑法第51條第5 款 、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佳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香君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附表:受刑人甲○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 號 │ 一 │ 二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罪 名 │施用第一級毒品 │施用第二級毒品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宣 告 刑 │ 有期徒刑8 月 │ 有期徒刑4 月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犯 罪 日 期 │ 96年1 月3 日 │96年1 月4 日凌晨│ │ │ │1 時5 分回溯96小│ │ │ │時內某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偵查(自訴)機關│板橋地檢96年度毒│板橋地檢96年度毒│ │年 度 案 號│偵字第469號 │偵字第469號 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法 院│ 板橋地院 │ 板橋地院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最 後│案 號│96年度訴字第1212│96年度訴字第1212│ │事實審│ │號 │號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判決日期│ 96年5 月31日 │ 96年5 月31日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法 院│ 板橋地院 │ 板橋地院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確 定│案 號│96年度訴字第1212│96年度訴字第1212│ │判 決│ │號 │號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判 決│ 96年7 月2 日 │ 96年7 月2 日 │ │ │確定日期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所 犯 法 條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 │ │第10條第1 項 │第10條第2 項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於中華民國九十│第2 條第1 項第3 │第2 條第1 項第3 │ │六年罪犯減刑條例│款 │款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後之刑期期間│有期徒刑4 月,如│有期徒刑2 月,如│ │ │易科罰金,以新臺│易科罰金,以新臺│ │ │幣1,000 元折算1 │幣1,000 元折算1 │ │ │日 │日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備註 │此二罪前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212號│ │ │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確定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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