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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72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7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竊盜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 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96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,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,如易科 罰金,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 表所示之罪,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,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 罪,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核與中華 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相符,爰依同條 例第8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,並依同條例第9 條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。 二、經本院審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 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 第9 條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林 淑 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金 良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受刑人甲○○減刑案件一覽表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編 號 │ 一 │ 二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罪 名 │竊盜 │毀棄損壞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宣 │應予減刑 │有期徒刑6 月,如易科罰│拘役50日,如易科罰金以│ │ │ │金以新臺幣1,000 元折算│新臺幣1,000 元折算1 日│ │ │ │1 日 │ │ │告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刑 │不應減刑 │ │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所 犯 法 條 │刑法第320條第1項 │刑法第354條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犯罪日期(民國)│96年1月31日 │96年1月31日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偵查│機 關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│ │機關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及案│案 號 │96年度偵字第3833號 │96年度偵字第3833號 │ │號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最 │法 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 │後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事 │案 號 │96年度簡字第1900號 │96年度簡字第1900號 │ │實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審 │判決日期 │96年7 月6 日 │96年7 月6 日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確 │法 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 │定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判 │案 號 │96年度簡字第1900號 │96年度簡字第1900號 │ │決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確定日期 │96年8 月6 日 │96年8 月6 日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於中華民國九十│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│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│ │六年罪犯減刑條例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後宣告刑 │有期徒刑3 月,如易科罰│拘役25日,如易科罰金以│ │ │金,以新臺幣1,000 元折│新臺幣1,000 元折算1 日│ │ │算1 日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備 註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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