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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72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7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尊親屬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 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96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 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6年4 月20日犯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 罪,經本院於96年6 月29日以96年度簡字第4146號判決(偵 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9426號), 判處有期徒刑5 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日 ,96年8 月8 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條件 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9  日       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復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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