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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7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72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7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 聲請人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,減為拘役貳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 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犯持有第一級 毒品罪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三七七八號(偵查案號 :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0二四一號),判處拘役五十日,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 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 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本件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 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,刑法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      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 志 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春 銘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7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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